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新生街7号楼11号底商11-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系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丙云,男,汉族,1961年4月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顺,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丕廉,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华,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小红,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生,住新余市。
原审被告:周光明,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满荣,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宝印,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审被告:王玉林,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原审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八里庆和胡同。
法定代表人:郝漠松。
上诉人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丙云因与被上诉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小红、周光明、梁宝印、王玉林、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同一时间、同一案号制作了两份不同内容、不同判决结果的民事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丙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彦
审判员 张 葳
审判员 赵素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