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渝水区东方巴黎家居广场某某地材中心、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5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渝水区东方巴黎家居广场***地材中心,住所地新余市北湖帝景43-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6WHWJ87。 法定代表人:简伟根。 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604956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渝水区东方巴黎家居广场***地材中心(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5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03日止)。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罗坊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在罗坊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1659元至我院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0107元及利息等,截至2022年12月12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