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2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3日生,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刘炎,男,1984年7月21日生,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2日生,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傅小青,男,1972年8月1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御天城蟠龙居。
被执行人: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傅小青、***、刘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傅小青、***、刘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小青、***、刘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16131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姜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