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4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