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83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