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31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创境界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毓秀***同创境界。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太阳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74713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南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02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创境界项目部、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创境界项目部、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创境界项目部、新余****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