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7521号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4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