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恒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7521号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4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