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108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2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02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