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287号
原告:***开创桥梁钢模板厂,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苏邱村(方西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创桥梁钢模板厂与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创桥梁钢模板厂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创桥梁钢模板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创桥梁钢模板厂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