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211号
原告:***百汇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南大街389号***香园二区8-3-201。
法定代表人:石东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汇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百汇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汇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