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贾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
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新建、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新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孟献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