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6143号
原告: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道211号喜来乐大厦2单元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91883637。
法定代表人:黄锦文,该公司首席代表。
被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39号南威科技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64247B。
法定代表人:章近富。
原告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