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与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631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3392153D。
法定代表人:辛剑。
被告: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喜来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91883637。
法定代表人:黄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成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币50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