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宜春鑫德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中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鑫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宜春鑫德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宜中执字第56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我院执行的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宜春鑫德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此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我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钱冬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