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北路773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06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街袁山村岭上组,组织机构代码:705728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德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荣置业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不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袁绍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