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北路(师专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武龙体育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武夷路497号五楼5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31618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武龙体育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5320元,执行费730元,合计56050元。经查明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建军
审判员曾火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