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23执36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执行款753510.33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中,支付申请执行人744218.33元(本金680000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利息34709元、延迟履行金20309.33元),支付执行费9292元。至此,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粤1323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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