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能波修、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33财保5号
申请人:能波修,男,藏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公民身份证号:51323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涂建民。
申请人能波修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久马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劳务合作第TJ7-1分段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保全金额以924869.00元为限。申请人能波修针对该保全已提供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波修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久马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劳务合作第TJ7-1分段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保全金额924869.00元,期限为3个月(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能波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