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83执334号
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天泽温泉度假村啸风居。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董事长。
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终445号判决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并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20年8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40913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94091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
审判员黄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