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76号
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03140。
法定代表人:*海林,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戴绪得,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易**,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绪得、***、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绪得、***、易**、**、***在银行的存款1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戴绪得、***、易**、**、***在银行的存款1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曾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