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03140。
法定代表人:*海林,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