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
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海林,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戴绪得、***、易南平、卢鑫、解除保全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许,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基于裁定准许已不存在,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