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3民初1341号
原告:庐山市龙祥建筑脚手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7MA35QWGLX6。
经营者:章小龙,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03140。
法定代表人:柳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庐山市龙祥建筑脚手架租赁中心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庐山市龙祥建筑脚手架租赁中心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庐山市龙祥建筑脚手架租赁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庐山市龙祥建筑脚手架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