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8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海林,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天泽温泉度假村啸凤居。
法定代表人:**花,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执行标的款368379.4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袁州三建的其他执行请求。剩余的6.6万元继续向***、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8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
审判员黄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