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02民初4806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英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746661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明,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土主庙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03140。
法定代表人:*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春根,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英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5元,减半收取计币90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殷京生
代理审判员杨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