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4民初1637号
原告:***,男,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宜丰县。
被告: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