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4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南门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58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宜丰县桃花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站前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25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桃花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获得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所得分配款78.30万元,同意此案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092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