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丰县桃花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赣民申字第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南门路**。
法定代表人:胡明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丰县桃花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站前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伟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丰县桃花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终四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丰县三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熊 杰
审 判 员  黄伟武
代理审判员  陈银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