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鲁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4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现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深圳市鲁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民乐酒店4B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鲁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原告已预交1258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