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4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现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深圳市鲁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民乐酒店4B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鲁班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原告已预交1258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