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8048号
原告:常州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忠、龚露希,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西家大塘1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三),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户籍地宝应县,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2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大地建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大地建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2元,由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