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4民初5895号
原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