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04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2号。
被执行人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荆川东路2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2482.4元,诉讼费2769元,执行费4179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其住所依法采取了搜查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04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金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