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移送执行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执557号之一
移送机关:乐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165834750。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执行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法应裁定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何玲玲
审 判 员  王乐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胡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