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龚德明申请执行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执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德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165834750。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龚德明申请执行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王乐荣
审 判 员  何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胡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