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165834750。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2)赣1025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3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 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