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5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165834750。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谢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