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5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165834750。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谢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