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779号
原告:***,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62016714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桂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静,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3869540,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黄隽华,总经理。
被告:蒋清华,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桂志辉,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桂志龙,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原告***与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3月28日,原告***申请追加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蒋清华、桂志辉、桂志龙作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 金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何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