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3869540,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隽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0365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