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008号
原告:**和,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159999039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职务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原告**和已预交1420元,应退回71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刘智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鹤群
书 记 员 丁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