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159999039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02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599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