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159999039N,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8158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