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159999039N。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执行系统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多次通过电话及12××8短信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未果。
2021年05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1,308元,至今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0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峻豪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付林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