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保65号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申请人:***,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饶金明,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饶良明,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159999039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饶金明、饶良明、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饶金明、饶良明、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饶金明、饶良明、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