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丰县佐龙大道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5490。
法定代表人:邓小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先财,永丰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傅家坝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1598。
法定代表人:戴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龙,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丰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等部门线下查询方式调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部分账户并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即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肖家村委会傅家坝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永丰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止)(如需续封、续冻,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扣划被执行人481219元(此款存在争议,尚在异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3190363元,执行费34303.63元。已执行金额0元,尚有申请执行金额为3190363元,执行费34303.63元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6日已告知申请人终本事宜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另告知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但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陈 鑫
审判员 黄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