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丰县佐龙大道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5490。
法定代表人:邓小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强,永丰县劳动监察局局长。
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傅家坝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1598。
法定代表人:戴晓华。
本院作出的(2021)赣082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收入3,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