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632号
原告:**,男,住永丰县。
原告:***,女,住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永丰县,系原告***配偶。
被告: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恩江镇傅家坝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1598。
法定代表人:戴晓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伟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阮妍满
书 记 员 吴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