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

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612号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谢志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黄世传,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申请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傅家坝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1598。
法定代表人:戴晓华,公司经理。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世传、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世传、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140元或价值236114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坐落在永丰县工业园西区的办公用房一栋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丰县工业园西区的赣(2016)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1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世传、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36114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于人民币236114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已预交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学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春妍
书 记 员 冯 云
温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