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6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谢志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黄世传,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申请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傅家坝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1598。
法定代表人:戴晓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世传、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丰县工业园西区的赣(2016)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1栋,查封期限为三年;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世传、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36114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于人民币236114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丰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361,140元及其相当于人民币2,361,140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学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春妍
书 记 员 冯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