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3民初6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
原告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赣0803民初68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5×××08账户、被申请人**账号62×××58CNY0、151××XXXXXX、43674XXXXXXX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5×××08账户、被申请人**账号62X××XX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左宁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