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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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城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723752591。
法定代表人:温炜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友,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城,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明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农产品加工区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050761。
法定代表人:李玉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香,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耀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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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消防器材配件销售单、生态门订货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联性,可能会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公正处理,且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人证言,与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相符,故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耀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4元和508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陈 晨
审 判 员 杨思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朱玉迪